(七)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及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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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洪亮博士向笔者介绍的德国民法的思路,谨表谢意若无此规定的,依据《合同法》在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上所持的精神,首先通过催告加以确定。在违约方既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又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受该异议的影响?笔者认为,因解除权系形成权,其行使的方式不以诉讼为必要,所以,解除权人关于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违约方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因违约方的异议而受影响。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不存在违约,即援引《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注:其实,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约定解除,也有以违约作为解除权产生的条件的情形。

不过,裁判机构一经确认合同解除,则解除的效力应当自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处之时发生,而非确认合同解除之日发生,以便防止违约方利用异议权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这是解除权为形成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此外还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无法通过科学手段得到证实、不具有确定性的问题都是无意义的,因而在非确定状态下对事物进行分析讨论的修辞学被束之高阁。

其次,在判决书写作中,法律修辞发挥着重要作用。当面对面交往的行为个体的诚信程度下降,基于对人的信任而得以维系的社会信任关系稳定程度也会急剧下降。一、法律修辞在中国兴起的社会背景 学者热议法律修辞的现实原因在于对当前中国社会诸多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关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时常处于公共权力侵害的危险境地,公权力的实施时刻有成为"利维坦"的可能。

"[11]P22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并非如概念法学所认为的如自动售货机一样进行机械判断,法官审判毋宁是以价值评判为核心,同时考虑判断结果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的一个过程。在法学领域,西方社会在经历了19世纪严格的概念法学时代之后,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兴起,60、70年代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修辞学又大行其道,这一发展变化过程与一般领域中科学思维向修辞思维转变的过程,大体是相伴而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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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深受科学思维的影响,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自足的规范体系,这样一个自足的规范体系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纠纷,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与稳定性。于是,具有理性说服功能的修辞理论开始受到法学界重视,近几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逐渐风生水起。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为法律修辞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发型现代化过程,这种转型过程通常会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系,模仿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推动本国发展。

科学主义能够使人类社会积累巨大的物质财富,却无法合理解决人类所面临的道德、政治、法律、以及文化领域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这一知识内容被引进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类似于西方反理性、反传统的片断乱象,如上文所说权力与权利的错位导致大量不确定社会风险的频发、社会矛盾的凸显。这种法律观念有助于保证法律独立品格的形成,它在事实上也促使西方社会形成了严格的法律至上、规则至上的法治观念。国内法律修辞学研究热潮的兴起主要还是源自西方法律修辞学知识的引进。

整个社会制度转型,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重新定义,导致制度"真空"、监控失效、结构失调等问题会引发各种制度风险和结构风险,如社会关系不稳定、公民权利缺少制度化保障、维权困难、社会共同价值缺少共识、社区力量薄弱等。新中国建立之初的50、60年代,法学研究主要是对前苏联国家法律理论的介绍与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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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判决结论的接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除了事实认定方面的困难之外,面对千变万化、复杂多歧的具体事实,如何妥当地运用法律也往往是颇费踌躇的。

融入了法官个人价值评判的法律判断如何是正确的,风险社会条件下的法官如何能够"自由而不专断地"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这些疑问为学界提供了研究法律修辞理论的初始动力。[1]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像地震、台风等传统自然风险带给人类的威胁程度,已有所降低。如上这些共存于人类社会的风险因素,给公民权利保障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理性的证立过程对法官决策来讲是必须的,它要求法律人阐明自己所认定的法律理由,既呈现出法律的强制力,还显示出法律中的道德和理性的感召力,这不仅能够说服自己也说服当事人,同时也能够在公众中树立起法治的信心。但是,受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养成严格守法的习惯,也没有形成遇事遵守规则的意识,"喜欢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去认知世界,喜欢跳过详尽的归纳或演绎过程,而直接获得结论。"[16]P444-445所以,修辞方法必须在崇尚程序规制的法律论证框架下使用,才能坚持司法判决的首要目标是依法正确判决,然后才是通过修辞的合理包装送达当事人和社会。

这些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使公民对他人、公共权力、社会产生信任危机,降低法律带给公民权利保障的确定性预期。如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主动表现出对某些不法行为监控无力的状态,产生所谓的"制度化风险",近些年各种矿难事故的迟报与瞒报、公共食品卫生领域的监管不力即是此例。

[3]中国社会的双重转型发展模式带来独有的社会风险。这一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科学实验得到证实,获得确定性答案。

就此而言,法律论证中的程序性规则是在"无根"的风险社会条件下,为公民个体提供了一种可以寻求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进行公正、平等对抗和展开司法竞技的理想条件。社会结构的转变在使一些人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也会使其他人失去应得利益,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因素降低、不确定因素增大。

司法过程中的修辞理论定位,应当是在坚持判决结论必须经得起理性论证检验前提下的一种正当性包装,其作用是将合法的结论以易被接受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和社会。20世纪初的自由法运动注意到了概念法学的局限性,开始从社会效果上评价法律的优劣,主张只有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能够为人们带来真实的正义和公正的法才是真正的法。究其理由,或者成文法的条文语意暧昧、可以二解,或者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无所适从,或者对于某种具体的案件法无明文,或者墨守成规就有悖情理,因而不得不法外通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知识日益分化、抽象体系泛化,对同一社会问题或现象的解释,出现了不同领域专家给予不同解释、时常彼此冲突时,公众无所适从,专家就成了"砖家",公民对法律、公共权力等抽象体系产生信任危机。

而且,西方人对法律的遵守如同对圣经的信仰一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西方人把对圣经的坚定信仰部分地转嫁到了法律之上,西方社会对法律的认可与遵守具有非常深厚的心理认同基础。修辞这一概念,在西方学术传统中,具有理性说服的功能。

但这种以严格法治主义为导向的研究态度行进不久,随着西方自由法运动思潮的涌入,人们意识到法官根据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判断的过程,根本无法避免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9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初具规模后,学者们意识到法学研究的本质在于实践性和实用性,开始了从立法立场向司法立场的转变,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成为法学家的关注点。

二、法律修辞在中国兴起的理论背景 中国法律修辞知识源自西方法律修辞知识的引进,因此,考察法律修辞学在中国兴起的理论背景,必须追溯修辞学在当代西方复兴的缘由。这些环节中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都存在着多种可能的、不确定的答案,这为法律修辞学的生长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土壤,进而影响有关法律修辞的理论研究也随之繁荣起来。

因此,一项判决经过法官的理性证立之后,必须通过一定修辞手段的使用,才有可能促使判决不利一方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主张,接受判决结果。法律论证的主旨是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论证规则,建立一个民主、开放、商讨性的论证程序,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相关法律问题,使论证活动可以理性地严肃地进行,使司法决定可以避免武断的意见并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至少对当事人来讲,法庭纠纷涉及到的是切实的利益之争,那些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即使在法律上是多么地正确,也很难让判决不利方轻易接受。"修辞一向将自己的活动空间确定于处在完全随机无常和'完全确定无疑'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广阔中间地带。

[摘要]中国的社会转型使我们处于一个高度不确定的风险环境中,这为以不确定性因素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修辞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土壤。尽管修辞理论是以批判科学思维中的极端理性主义为前提,法律修辞理论以批判概念法学中的机械裁判为前提,但修辞并非像后现代主义或后现代法学那样漫无目的地以解构理性为己任。

[关键词]法律修辞 风险社会 严格法治 正确判决 合理包装 法律论证理论以法律判断的正确性为研究主题,一个法律判断必须经得起理性论证的考验,才称得上正确、正当,在判决书中讲法说理成为近十年中国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热议的话题。毕竟,理性意义上称得上正确的判决,必须被听众接受,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与服从,才能获得实际的社会效果。

遵守这些程序性要求对于法治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以规制法律决策中的恣意,同时能够使程序参加者的选择更加合乎理性,并且能够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进而实现正义。在总体上、宏观上把握自然界与人生社会,达到认知上的满足"[14]而且,新中国建立后我们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西方法学知识,直到现今为止不过30年的时间,远没有真正吸收西方法学知识中的精髓内涵--规则至上--融入国人日常思维中。